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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城市管理要为市民创造和谐环境
时间: 2006-12-5 8:43:00   新疆日报网

  核心提示

  12月1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王晓鹏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本报记者韩亮摄

  《民生连线》是本报与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文明办联办的以倾听民声、关注民意为宗旨的一个栏目。本期,我们邀请了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做客《民生连线》,以下是该局领导做客《民生连线》时的对话实录。

  连线主持人

  新疆日报记者丽月

  连线嘉宾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王晓鹏

  不清除冰雪者要受处罚

  主持人:乌市西山路的一位经营户咨询:对没有及时清除积雪的个人和单位,执法局是如何处理的?

  嘉宾:城市管理要为市民创造和谐环境,这个问题提的正是时候。每个市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清除冰雪,如果在限定的时间内,责任人或单位没有清除冰雪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除了通过教育、规劝、媒体曝光相结合的办法,还可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监察和处罚。十三条规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责任区冰雪的牞责令限期清除牞逾期不清除的牞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牷在主干道两侧的堆雪中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品牞损坏清雪机械的牞责令赔偿损失牞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牷不按规定倾倒冰雪的牞责令限期清除牞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无证占道经营要取缔

  主持人:家住乌市17路车终点站的张传英反映牞车站附近摆摊设点的太多了,影响了交通,希望执法局能合理解决这个问题。

  嘉宾:市民张传英反映的问题,也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常抓不懈的工作。我们在治理当中提出“管死主干道,管好次干道,管活小巷道”的标准,坚持通过纠正、教育疏导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依法对违章占道行为进行整治。今年9月22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不许设置店外店和占道经营的批复》,明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管理,对店外店或其他占道经营行为一律不予许可,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取缔占道经营行为。

  17路车终点站农业大学门前只有2家经营户持有占道合法手续,其他摊点都属于非法占道经营行为,要依法取缔。近期沙区行政执法局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对该处无证占道经营行为的依法监察。

  主干道上严禁摆摊设点

  主持人:白女士在西北路2路车站摆摊,她说牞不想成天推着平板车躲避城管执法人员,问是否考虑给街头摊贩划区经营?

  嘉宾:这个问题跟前个问题相似,我们把合法经营的摊贩当个“宝”牞给予友情支持,对违法的摊贩一是教育劝说,二是督察疏导,三是依法处罚。大家都知道,西北路2路车站处道路狭窄,过往车辆多,人流量大,此处属于乌市的主干道,是严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希望每个经营者能够自觉遵守法规,合法经营。

  “行政执法通行证”要自觉接受检查

  主持人:乌市一姓冯的车主反映,今年10月30日,他和新A-A5181车上的人发生了争执,该车上挂有行政执法局通行证的牌子,但周围人都说那牌子是假的,他想知道通过什么渠道核实真假通行证?

  嘉宾:“行政执法通行证”背面均印有序号、车牌号、查询电话,并注明自觉接受交警和执法人员的检查。另外,执法人员驾驶有执法通行证的车辆执法时,必须持有工作证和执勤证。如对执证驾车人身份有疑惑,可要求其出示证件,或拨打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的举报电话进行查证。

  市民冯先生反映的情况我们非常重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督察部门通过核查,新A-A5181号车所持通行证没有在执法局登记,督察部门已联系交警部门配合核查此车。近期,我们发现社会上有个别车辆持伪造执法通行证的行为,为此,希望广大市民对持执法通行证的车辆进行监督,欢迎市民对可疑通行证进行举报和协查。

  没有“四证”是违法违章建筑

  主持人:在乌市大湾租房的肖女士咨询,她听说她租住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她想知道该房屋是否违法要拆除?

  嘉宾:对于建筑是否违法违章的认定,首先要看房主的“四证”是否齐全。所谓的“四证”就是:土地使用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房产证,如果房主没有以上的手续,该房屋就是违法违章建筑。

  没收财物的处理有法可依

  主持人:乌市一市民提问,执法人员没收的财物是怎么处理的?

  嘉宾:行政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对违规人员物品进行现场登记保存处理牞是许多市民关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牞违法者的物品作为证据的一种,执法机关可以对其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如当事人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由当事人在持有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上签字认可并交回清单后,退还当事人;(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对已经先行登记保存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可以在留存证据、完善手续后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对经先行登记保存的其他物品,当事人7日内拒不接受处理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时,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可以作出没收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对依法决定没收的物品,可以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人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举报制造“牛皮癣”者有奖

  主持人:市民王小平前天在红山车站看到,有人在地上快速地贴“办证”的粘纸,她想知道怎样举报,举报是否有奖?

  嘉宾:可以这样说,城市“牛皮癣”是每个市民心中抹不去的心病,大家对此深恶痛绝。按规定,在保证举报人安全的情况下,对举报或协助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社会各界人士,奖励50元至500元不等的现金,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治理城市“牛皮癣”。如发现“牛皮癣”制造者,请市民立即向市区两级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举报,举报电话:乌市行政执法支队:4650002;天山区:8560885;沙区:6139887;新市区:6660110;水区:4653507;头区:3110311;东山区:6851712;达坂城区:5940847。

  夜晚施工扰民要受处罚

  主持人:居民张先生反映,他所在的居民区靠近一处建筑工地,早晚建筑噪声不断,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是否监管噪声?

  嘉宾:施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夜晚12时至次日凌晨7时(北京时间)在居民区、教学区、疗养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若施工单位已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夜晚12时至次日凌晨7时(北京时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属合法的施工,可以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若张先生认为建筑噪声过大影响居民休息,可以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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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丽月
文章来源: 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 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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