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主持人 本报记者井波
连线嘉宾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激浪·阿布都拉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能帮助我吗?
主持人:乌鲁木齐读者张先生来信询问:他是一名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家庭生活很困难,听说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能够帮助他,他想知道自己属不属于帮扶对象?
嘉宾:为了解决职工群众的困难,我区部分地州市成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该中心帮扶的对象有三类:一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二是家庭收入虽然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三是因各类灾害或重大事故在城市生活特别困难的。如果张先生的困难属于上述三类情况的一种,就可以得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救济和帮助。
帮助张先生的办法有:给张先生发放一些资金和生活物品,帮助他暂渡难关。如果他本人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还可以帮助他们联系工作。
私营企业主妨碍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怎么办?
主持人:李先生是乌市某私营企业的职工,在工作中有时因加班、不按时支付工资等问题与老板产生小摩擦,因怕失去工作就忍着。听说企业中有工会组织就能替工人说话,可以避免许多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建立工会组织的事,怕老板不同意不敢提出来,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这方面法律有什么规定?
嘉宾:《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所以,职工依法自愿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你们提出这样的愿望,如老板不同意,你们可以向当地地方工会提出申请,请求当地工会进行指导帮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同时,按照《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能加入工会吗?
主持人:从甘肃来疆的小李已经打工几年了,但经常遇到加班加点工作而老板不发加班费,有时候还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被黑心老板骗了工钱,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怎样维护,他想知道参加工会能帮助他解决什么问题?
嘉宾:200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为理念和职责,力争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通过工会帮助大家维护合法权益,帮助大家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目前农民工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工资水平低,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屡见不鲜,工资兑现支付困难;二是超时劳动,经常加班加点,加班工资得不到兑现;三是各种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四是基本的民主权利和精神生活等方面的需求长期被忽略;五是农民工的技术培训不被重视,子女的义务教育遭遇户籍门槛。
农民工加入工会后,工会可以通过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协助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可以通过企业为纽带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可以通过工会不断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可以通过工会和劳动部门联合建立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可以通过工会协调解决相关的公共服务体制。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或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
农民工加入工会主要有三个条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他们可以在用工企业工会入会,在社区工会入会,在街道乡镇工会入会,在行业工会入会,在园区或楼宇工会入会,在施工项目工会或零工市场工会入会。
试用期应算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吗?
主持人:孙先生来电询问,他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要求先进行试用,请问试用期是算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吗?试用期最长是多久?
嘉宾: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主持人:张红霞是乌市某超市的职工,因身怀有孕,不能就变更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她想询问,在怀孕期间,她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适当调整,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嘉宾:张红霞的这种情况,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牞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对于其他的女职工也不能参加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而且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不能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月27日,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激浪·阿布都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本报记者赵军摄
“12351”职工维权热线
■相关链接
“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开通,为自治区总工会信访室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一个新的途径。
一、“12351”职工维权热线受理事项有:职工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职工对需要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职工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反映等。
二、使用维权热线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就近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和依法解决问题。
三、如何通过维权热线解决职工相关问题?
对于职工来电反映国企改制中侵犯民主权益的问题,工会信访部门要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调查解决;对于职工来电反映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等问题,及时反馈给劳动监察部门,请劳动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于职工来电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经对其调查核实后,及时给予资金救助;对于职工来电反映下岗无工作的问题,按职工的条件和要求,帮助介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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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1”职工维权热线
“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开通,为自治区总工会信访室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一个新的途径。
一、“12351”职工维权热线受理事项有:职工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职工对需要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职工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反映等。
二、使用维权热线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就近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和依法解决问题。
三、如何通过维权热线解决职工相关问题?
对于职工来电反映国企改制中侵犯民主权益的问题,工会信访部门要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调查解决;对于职工来电反映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等问题,及时反馈给劳动监察部门,请劳动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于职工来电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经对其调查核实后,及时给予资金救助;对于职工来电反映下岗无工作的问题,按职工的条件和要求,帮助介绍工作。

3月27日,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激浪·阿布都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