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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做客本报《民生连线》
时间: 2007-7-2 11:29:00   新疆日报网

  连线主持人:赵广平

  连线嘉宾: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处长臧小军

                      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处长姚玉珍

  近年来,自治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精神,立足于维护普通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种手段,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引导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我区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但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房价过高,百姓买房负担沉重依然是群众关注和议论的热点话题,尤其是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针对广大读者关注的热门问题以及我区房地产建设管理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6月27日,记者连线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处长臧小军、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处长姚玉珍,就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住房公积金政策以及房产交易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采访,以下是记者与自治区建设厅有关负责人的对话实录。

  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

  主持人:目前,我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的重点是什么?对于稳定住房价格有何成效?

  臧小军:2006年以来,我区在继续贯彻两个“国八条”的基础上,又及时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以稳定房价为中心,坚持实行供应和需求双向调节,重点是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快建设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投资平稳增长,住宅投资比重加大,商品房投资结构进一步改善,逐渐向市场供需合理化转型,商业营业用房及写字楼开发过快的态势有所遏制,适应中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有所扩大。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区住宅投资已占到房地产开发投资比重的74.4%,90平方米以下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面积之和占全区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的75%,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量比往年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商品房价格指数涨幅平稳,主要还是成本拉动型的上涨。截至今年5月底,全区商品房销售价格指数比上年同期上涨2.8%,其中,住宅价格上涨3.2%,普通住宅价格上涨3.8%,经济适用住房上涨3.0%。从总体情况看,全区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良好,价格基本稳定,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不存在市场泡沫现象。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惠及中低收入家庭

  主持人:对于一些买不起商品房、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有没有特殊的政策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臧小军:无论从眼前看还是从长远考虑,我区的住房需求主体都是中低收入的普通居民家庭,住宅供给理应以大众化需求为主,要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对于那些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的无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居住在危险房屋的住户。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资金投入有限,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不大,覆盖面小的问题在各地仍然普遍存在。

  今年要从四方面着手加快构筑我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一是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强化政府保障责任,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市、县(市),在2007年内全面建立;二是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地政府要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将土地净收益的5%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政策体系,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三是适当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确保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年度住房建设总量中不低于15%。还应充分考虑交通便利、生活配套设施完善,减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担;四是实施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目前,全区已启动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计划利用3-5年的时间,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的住房保障问题,现已下达了第一批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建设计划72.49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8.84亿元,以解决12766户国有企业“双困”职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主持人:乌鲁木齐市某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王先生反映所在的小区一些业主竟还有私家车,他想咨询一下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有何限制?

  臧小军: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工作。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房在我区的开发建设对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作用巨大,解决了我区一大批普通老百姓的住房问题。但其在建设管理方面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确实存在着购房对象界定不清、住房建设面积过大、标准过高与住房建设管理模式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在我国,个人的收入水平、资信状况不像国外那样透明、便于掌握,有个别人利用经济适用房审核把关上的漏洞,钻了政策的空子,违规购买到了经济适用房。对此,相关部门今后要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监管,规范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坚决制止个别人违规购买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006年9月以来,乌鲁木齐市已开始实施新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进行集中统一的建设管理,购房对象的界定则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

  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解决好房产交易中的问题

  主持人: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的张先生问:开发商承诺三个月内办房产证,已入住了一年,还未拿到房产证,该怎么办?

  臧小军:购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属合同纠纷范畴。

  一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属登记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可按约定的违约赔偿向买房人进行赔偿。如是买房人原因造成的,买房人要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按照《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新建房屋已经预售或者设定他项权,建造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或者不协助购房人同时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房屋合同价5%的罚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不予批准房屋预售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购房人可向当地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某大学的朱老师退休后迁回内地养老,原购得100%产权的单位福利房,想通过二手房市场卖出去,单位不允许,该怎么办?

  臧小军:根据自治区2003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凡合法获得产权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施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割等活动,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或者房屋租赁时,原产权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100%产权的已购公房出售后,原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房屋权属证书。对原产权单位扣留已售公房权属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属合法上市交易的,原产权单位仍扣留产权证逾期不改的,产权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证书发放登记和原始档案出具证明文件,由买卖当事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依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属证书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公告作废。

  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有明确规定

  主持人:昌吉市的李先生问,不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何差别很大?何时才能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姚玉珍:截至2007年一季度末,我区累计归依住房公积金264.34亿元,同比增长56.67亿元;2006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达到了1.88亿元,较上年增长77%。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不断扩大、资金使用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正在有力地推进着我区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从一定程度上讲,有着广泛覆盖面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也是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根据政策规定,各地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应低于月工资总额的5%,原则上不高于12%。各地确定的缴存比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必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在5%—12%范围内,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体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以造成部分单位缴存比例不统一。

  职工在离退休、购买、建造、大修住房时可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调离单位,由原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由新单位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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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广平
文章来源: 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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