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网)□民生连线主持人:本报记者 靳泉 □连线嘉宾: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李建
“暗中执法”符合法律规定
主持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何女士反映,前不久驾车在一路口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掉头,突然从暗处出现一名交警,对何女士进行了处罚。何女士认为,执法是光明正大的事,为什么要躲起来,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嘉宾:何女士遇到的情况就是人们常说的“暗中执法”。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他的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进行。所谓的“暗中执法”只是交通民警的一种执法手段,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这一点,公安部早在2005年就予以明确。
交警采用“暗中执法”的形式,不是为了专门和司机过不去,有意“找碴子”,其目的还在于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使交通参与者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实际上,无论交警在不在现场,交通参与者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这才是大家追求的目标。
正在清理限速标志
主持人:张师傅反映,现在许多路段限速不合理,有的路段没有村庄,路况也很好,限速只有40公里,驾驶员很容易超速。现在车辆性能都很好,交警部门能否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某些路段的限速水平?
嘉宾: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施划是交通和城建部门依据国标和公路等级进行的。在执法过程中,交警部门也可根据一些路段事故多发的情况,提出一些具体的限速建议。因此,在一些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在30、40公里的现象是存在的。
但是,从全区范围来看,在限速标准的制定上,在确保限速的科学合理上,确实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当前牞我们正在和自治区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紧密配合,对所有国道、省道的限速标志进行审核,清理不合理的限速标志,努力为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新办法将细化交通违法处罚
主持人:徐师傅反映,发现交警处罚时大多就高不就低,希望执法多些人性化。交警部门交警执法有没有什么要求?
嘉宾:徐师傅所说的现象,在今年10月1日《自治区实施〈道路安全交通法〉办法》实施后,将得到极大改观。此《办法》对许多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细化,对交警的自由裁量权做了必要的限制。作为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我们一贯要求全体交警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在具体的执法时要重教育轻处罚,重宣传轻处置,采取何种处罚措施,要视情节而定,决不能一律顶格处罚。
出现这种情况,也不排除交警部门的个别人、个别基层单位受利益驱动影响的因素,对此,我们要加强管理,通过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视情况而定
主持人:喻先生反映,他前不久买了一辆电瓶车,8月14日在乌市水磨沟区行驶的过程中被交警扣留,要求出示机动车的相关证明,请问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嘉宾: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除外)均属机动车。
喻先生购买的电瓶车,属于电驱动车辆,如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不是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则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对行人违章以教育为主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人违章造成的,《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了对行人违章可进行处罚,但据记者观察,对行人违章处罚的情况很少,请问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何在?
嘉宾:行人属于交通参与的弱势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原则中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要求,交警进行交通管理时,重点关注的是交通参与中的强势一方——车辆和驾驶员,在纠正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时,一般采取警告和劝阻的方法,较严重的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人违法,要予以处罚。
另外一个客观情况是,当前我们的管理能力也是有限的,要想对行人违章实施有效管理,存在很大困难。在实际管理中,我们对行人是以教育宣传为主,提高他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行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是一个长期潜移默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会继续为此而努力。
行风监督员可向媒体公布
主持人:家住乌市的王先生反映,交警部门是和群众关系密切的部门,听说聘请了许多行风监督员,能否把行风监督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在媒体上公布,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嘉宾:这位读者提出的建议很好,我们交警总队去年就开始了聘请行风监督员的工作,目前聘请人员已经基本确定。这项工作也需要得到行风监督员的理解和支持,我们会积极与行风监督员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及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目前我们交警总队设有一部值班、投诉电话:0991-3682007,群众遇到有关问题可以直接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