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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缴话费收据变发票
时间: 2006-11-21 8:48:00   新疆日报网
  (新疆都市报讯)从2007年1月1日起,消费者缴纳手机费、固定电话费、买电信充值卡后,拿到的收费凭证将不再是印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专用收据”等字样的收据,取而代之的将是由税务部门为电信行业“量身订做”的电信发票。
  11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我区电信单位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决定从明年起启用电信发票。电信发票按照单位、服务方式等分为三大类,即冠名×××公司专用发票、新疆电信业务收费通用发票(手工、机用两种)和新疆电信业务自助缴费系统专用发票。
  其中,冠名×××公司专用发票可作为各冠名公司在收取服务费用时使用;新疆电信业务收费通用发票可作为其他电信单位在收取费用时提供;新疆电信业务自助缴费系统专用发票由各电信单位在自助缴费终端收取客户服务费用时提供。关于各电信单位通过代办网点或在城乡边远地区销售各种有价充值卡的业务,不具备微机开票条件的,可使用新疆定额发票作为收费凭证。
  以上电信发票供在我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含预收款)时使用。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移动、固定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器材,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业务服务的,也应使用电信发票作为收费凭证。
  据了解,现阶段我区电信行业使用的基本上是企业自印专用收据,尚未纳入税控管理范围,虽然自身管理和财务制度较为健全,但在票据领购、开具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另外,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发票监制章,凡不带有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同时也不作为入账凭证。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电信发票将由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印制,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其他收据不能作为电信服务业的收费凭证。
  目前,我区电信单位主要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中国铁通新疆分公司、中国网通新疆分公司等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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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敏燕
文章来源: 新疆都市报
责任编辑: 王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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